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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当代艺术经济研究中应关注的两个趋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7  来源:中国艺术品理财网  作者:刘双柱  浏览次数:599
我们将要面对和研究的艺术经济是一种新经济形态。如果之前曾存在过一种传统的艺术经济的话,今天要讨论的应该是有别于以往传统艺

我们将要面对和研究的艺术经济是一种新经济形态。如果之前曾存在过一种传统的艺术经济的话,今天要讨论的应该是有别于以往传统艺术经济的一种新型的艺术经济。

艺术经济属于我国当代经济的一部分,研究艺术经济不能脱离我国经济的整体环境。我国当今的经济呈现两个大的趋势,一是数字经济,二是法治经济。艺术经济也必然带有这两个特色。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一种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数字经济这个概念在国外已经使用了二三十年了。我国近些年一直使用“信息经济”的概念,其实就是数字经济。20世纪90年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数字经济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兴起,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2016年G20(二十国集团)峰会上,我国倡导签署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首次在官方文件中使用了“数字经济”的概念。 2017年数字经济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被视为推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新动力。《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ICT)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2016年我国数字经济增长约62%,达到22.77万亿元。数字经济已经占到我国GDP比重的30.6%; 2017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27.2万亿人民币,占GDP比重达32.9%,规模位居世界第二。

数字经济对我国艺术市场产生了多大的影响呢?“互联网+”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手段。这里可以从互联网应用对艺术市场的影响来侧面分析一下。我在研究中曾将艺术品市场划分为十大板块,分别是艺术创作、艺术推广、艺术交易、艺术收藏、艺术消费、艺术保护、艺术衍生、艺术管理、艺术金融和艺术支持。今天,可以说所有的板块都深已受互联网的影响。

最先受互联网影响的,也是受影响最深的是艺术交易领域和艺术推广领域。出现了网络拍卖和网络画廊,并直接催生了艺术电商的产生和发展。原文化市场司曾于2016年4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艺术品经营单位调查摸底工作。统计结果显示当时全国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有803家,两年过去了,这个数字应该更大。随着交易的互联网化,艺术消费方式、艺术市场管理手段等也逐步互联网化了。紧接着,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等经营模式也出现了+互联网的趋势。而艺术金融和艺术衍生本身就是与互联网同步发展的。

在艺术市场所有的版块中,最不易受互联网影响的应当是艺术创作领域。但是2018年10月25日,一件由人工智能(AI)创作的《埃德蒙德·贝拉米》肖像画在纽约佳士得拍卖行成功拍卖,正式宣告了艺术创作领域的“沦陷”。 这幅人工智能创作的画作,拍出了43.25万美元(约合300.98万元人民币)。之前它估价只有7000至1万美元,成交价远超预估价40多倍。与同场拍卖的毕加索的一幅绘画成交价43.25万美元竟惊人一致。艺术创造已经不再是人类的专属品。

近年来我国艺术经济和艺术市场的发展主要有两大推动力:一个是金融,另一个是科技。今天,无论是金融,还是科技,也都是已经被高度互联网化了。

我们的艺术市场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成了数字经济的一部分。

数字经济最直接的市场形态就是电子商务。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数字经济及其市场表现形态电子商务,由于种种原因,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几乎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法律之外,或者处于法制的灰色地带,也因此滋生了许多社会问题。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修订了20余部法律,其中最终受关注的是《电子商务法》。该法自2013年启动立法,2018年8月31日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通常认为,电商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的电商行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但是这只是表面现象。未来还会有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文件的出台。电商法并不是一个普通的法律文件,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法律文件,它的出台和实施传递出一个信号,它将开启一个新的经济时代,即数字经济将由野蛮生长状态进入法治化时代。未来还会有更多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文件的出台。数字经济的法治化应当不同于传统经济的法治化。法治化将会如何影响数字经济的发展?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

今天我们在讨论艺术经济,而我们讨论的艺术经济应当是受数字化影响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这种新型的艺术经济也必将会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数字经济的法治化,数字化的艺术经济也必将走向法治化。这将带给我们许多新问题值得研究,尤其是关于艺术市场法律的研究,可能会改变原有的研究思路和方向。

我今天的发言的目的,并不是想讲《电子商务法》本身给艺术市场带来哪些具体影响。而是想借此提醒,我们将要面对和研究的艺术经济将是一种带有数字化特征和法治化特征的新艺术经济形态。我们在研究中要时刻关注这两个新特,并保持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方向。谢谢大家!

注:本文是对中国艺术经济研究院成立仪式上的发言稿的整理,原题目为“电商法对我国艺术市场的影响分析”。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刘双舟文化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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