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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物保护单位一半属私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16  浏览次数:2646
国家文物局于8月31日在其网站上出台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的办法,近日,,深圳商报记者又采访了相关的文物专家,就深圳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问题、是否经营等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

国家文物局于8月31日在其网站上出台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的办法,近日,,深圳商报记者又采访了相关的文物专家,就深圳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问题、是否经营等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

“文物消费”的弊端

深圳市文物考古鉴定所研究员、古建筑专家张一兵博士认为,文物保护单位要不要经营、怎样“适度经营”等诸如此类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文物要不要“被消费”的问题。

张一兵说,文物的消费有两种途径。一是自然的消费,例如古墓葬、遗址、甚至古村落,埋藏于地下,接受时间推衍、泉水浸泡、土壤腐蚀、地质灾害等自然因素的侵扰,这种消费的过程是缓慢的、渐进的。另有一种是人为的消费,亦即文物的经营性活动,例如文物保护单位收取高额的门票,例如在古遗址里面开设餐厅会所、搞旅游开发等,其实这是在人为地消费文物,是速度极快的消费,有时是毁灭性的消费。

例如秦始皇陵、唐代的乾陵等等,这些文化遗址我们还没有敢发掘,它们安静地被“自然消费”,那是文物最好的原生态,不搅扰才好,因为谁都清楚,一旦发掘见了天日,它们不但失去了原有的一些面貌和素质,也很容易地接近于人为的消费,兵马俑、三星堆、敦煌藏经洞等见了天日,被人们观览,有时加收高额的门票以获取维护的费用等等。张一兵说,“我个人认为,文物是人类的共同文化遗产,那些已经考古发掘过的遗址的展出,都是些公益性的开放,是没有问题的。存在问题的是经营性的开放,这种开放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张一兵坦言,“在文物保护单位是否适度经营的态度上,我是趋向于保守的,盈利是高压线,倘如放开一个小口,就有可能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对于文物保护,还是保守、稳妥一些比较好,这对文物的保护有实际的意义,开发的这个口子不要开。实在要经营性地开发,那么就要依据《文物法》走正规程序,例如先取消文物保护单位资格等。”

深圳文保单位权属的特殊性

提及深圳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张一兵这样说,“深圳市文物保护单位比起内地其他城市来说,相对较少,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有122处之中,市级以上的46处。而根据权属来说,深圳市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有的,目前均作为博物馆、纪念馆或博览馆而对外开放,例如“东江游击队指挥部旧址”、“赤湾天后庙遗址”、“南头古城”、“中共宝安县第一次党代会旧址”、“营救文化名人旧址”、“陈郁故居”等处,这些文物单位,深圳的各级政府都有一定的投入,均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利用工作。

张一兵说,另一类,就是深圳的特色了,仅仅市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中,有一半以上,不“国有”,属于私人,或归为集体所有(家族或村子),深圳著名的文保单位如土洋东纵司令部旧址、龙岗的鹤湖新居、坪山的大万世居等等。这些文物保护单位有的辟为博物馆的,如鹤湖新居;也有作为村民或居民活动的文化中心的,如曾氏大宗祠,它们被利用方式十分灵活。这些文保单位也能得到来自各方面的资助。

至于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前景,张一兵是这样描述的,“目前深圳已利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均被用作当地社区的文化公益性设施,一方面与深圳市、区政府财政和私人资金支持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经济发展背景下当地居民的文化需求快速增长有密切关系。深圳当前正在对一些大型的、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将结合深圳本地情况分类别积极利用;针对国有文物的,将按照《文物法》和国家文物局《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要求;针对私有文物,则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所有权人的意愿、经济能力及周边文化环境状况,加强业务性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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