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多组“上海闹市裸拍女”照片在网络上疯传。有网友指出,该女子在拍摄这些照片的时候,身边不乏来来往往的路人,她却丝毫不害羞,照脱不误,令过路行人感到好不尴尬!也有网友认为不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公共场所拍摄裸体写真都有伤风化,有人甚至直接斥责该女子为了出名不择手段,伤风败俗。也有少数思想比较开放的网友不以为然,他们将其视为一种行为艺术,并指出,在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裸体行为艺术并不鲜见,上千人的裸体游行也常有发生。为什么同样的事情在中国就要由法律来干涉?
那么,该名女子在其进行所谓的“艺术创作”时,有没有侵害到其他人的权利?其行为有没有触犯法律?行为艺术的法律界限又在哪里?
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要受法律处罚
记者:“上海闹市裸拍女”事件中,女子的做法到底属于她自己进行艺术创作的“私事”,还是已经侵害到他人的利益?法律上有无规范此种行为的相关规定呢?
任建新律师: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法律明确告诉我们,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达到严重程度是违法的。并且,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将“在公共场所进行裸体行为艺术创作”排除在违法行为之外,因此基本可以推断: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都不是一个人的“私事”,只要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造成的影响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标准,就有可能受到法律处罚。对于“被迫”看到她裸露身体的行人而言,该女子的不雅行为使他们的人格尊严遭到了冒犯,对于过路的青少年而言,他们的身心健康权更是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践踏。
另外,该案除了涉及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淫秽图片的上传者还有可能涉嫌违反我国刑律。《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其中关于情节恶劣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因此,当这些淫秽照片被转发次数达到一万次以上,如果上传照片者不是该裸拍女子本人,那么该行为人就有可能会涉嫌刑法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行为艺术也应有法律底线
记者:最近几年,行为艺术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词汇,但是很多打着行为艺术旗号的表演,尤其是裸体行为,仍然会引起公众的广泛争议。裸体的行为艺术和不当的淫秽行为应该怎样区分呢?
张克律师:受国外潮流文化和艺术观念的影响,中国人对以裸体形式表现的行为艺术的认识越来越开放。30年前,大街上裸身拍照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犯流氓罪而被判刑,而现在像本案行为人这样一丝不挂、闹市自拍竟能被冠以艺术之名!裸拍泛滥,究其根源,从社会学角度来讲,这是性被过度开发利用的表现。从心理学角度来说,这是缺乏基本社会认知,表现欲偏轨的结果,因此不排除有商业炒作和自我炒作的可能。当今年轻人思想观念的开放程度时常令人瞠目,因此给裸体行为艺术和不当淫秽行为划一条明确的界限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法律也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裸体行为艺术的规定,只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一条概括性的条文: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要受到处罚。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是社会正常运行的最后底线,法律中没有进行规制的行为不代表道德也不能进行约束。约定俗成的是,如果只涉及个人私事,例如在自己家里或者人烟稀少的地方,哪怕轻微地违反道德,法律也不会干涉。但如果在公共场所有碍观瞻,妨碍了公共秩序,恐怕就要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
行为艺术应该有两个基本底线: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不强迫不想观看的人接受行为表演。虽然展示裸体是个人的自由,但是公众也有拒绝裸体进入视线的自由,随意在他人面前展示裸体也是对他人权利的冒犯。所以,如果真正想进行裸体行为艺术创作,地点最好在特定的场所,而不是在熙熙攘攘的大街上。
回到本案,无论是从创作角度或者艺术美感来判断,这组照片均和人体艺术搭不上边。所以我们在区分裸体行为艺术和不当淫秽行为的时候,要谨防假借艺术之名,大搞所谓裸体写真、裸体造型的人钻法律空子,将“裸体写真”的地点选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我们基本就可以排除其艺术创作动机的正当性,从而对其采取措施,及时制止。
公共场所裸露身体应否“入刑”
记者:本案涉及的“裸拍门”已经不是国内第一起由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遭到警方调查的案件了,给社会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了有效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网上“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应入刑”的呼声日益高涨。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网友的呼吁有无合理性?国外有无相关立法的先例可以借鉴?
李宁律师:有些学者和网友认为,应将公共场所故意暴露私处及裸体拍照等有伤风化的行为定为“有伤风化罪”。使那些在公园、地铁站、博物馆、娱乐场、运动场、集会上或其他公共场所,公然展露隐私部位,裸身奔跑,有伤社会风化,情节严重恶劣的行为纳入有伤社会风化罪的规制,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净化社会道德环境。
对于败坏社会风气、挑战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许多国家均在刑法中做了明令禁止的规定,如美国、泰国、新加坡以及大部分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他们大多都设专章或专节规定了此类犯罪,只是在具体称谓上略有差异,如妨害公共道德及风俗的犯罪、妨害公共风俗罪、违反善良风俗罪等。我国台湾地区也针对公共场所的裸体行为在刑法专章规定了妨害风化罪。
经历了从封建时期的“非性化”到“文革”中压抑的“反性化”以后,国人在两性方面的自由度与包容度,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但诸如“闹市裸拍”等对性的表达方式,是对性无聊、粗俗的开发,并不能带来美感和愉悦。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尽管对公共场所裸体的行为没有做出明晰统一的规定,但这并不表明我国法律放任破坏风气教化的行为。例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就有明确规定。想通过完善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代替“入刑”,从而减少甚至杜绝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发生,现阶段是否更符合我国国情呢?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对“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犯罪化”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加以审视和研究,通过这样的方式使立法更加合理和科学,避免社会法律资源的浪费。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它维护现存的制度、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虽然有些学者的想法不无道理,但是“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现阶段是否必须“入刑”,最终还要由立法者结合我国国情以及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等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