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鉴定风波都已经上了法庭,那么各位也不妨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一下艺术品鉴定。根据法律常识,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能被法庭采纳的证据,一定是在客观上最能接近事实真相的证据,而不是那些与事实相去甚远的东西。
为了最接近事实真相,所有的鉴定证书内容就必须有鉴定根据,不能只有鉴定结论。而这一点,恰恰是许多所谓权威“专家”和“机构”的致命伤。他们往往动不动就抛出结论,却往往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也无法展示符合科学和常识的鉴定程序。就像毛晓沪被告案中一样,原告出具的证书只有结论,并没有判断,和毛晓沪出具的详细鉴定报告完全不一样,原告却依此起诉毛晓沪,并引起一场风波。
在法律上,证据分为三个层面: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概然性证据,法律效益依次递减。其中,直接证据也就像把“小偷”活捉一样,最具法律效益。但是,古陶瓷的真伪鉴定,不同于一般鉴定。鉴定专家都不是古人,也不是直接造假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基本不可能拿出具有最高法律效益的直接证据。
其次,拿出间接证据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除非像“法门寺秘色瓷事件”,算是特例。在法门寺文物发掘之前,中国陶瓷史一直认为史书记载而又失传已久的“秘色瓷”始于五代时期,而唐代诗人皮日休《秘色越器》中写到的“千峰翠色”,正是因为没有可被确认的实物,而从宋代以来就被研究者们有意识地遗忘,秘色瓷成了一个千古悬案。直到法门寺出土了有明确记载的这13件秘色瓷器,从此中国陶瓷史才有了可以断代的标准器。
既然基本没有法律效益较高的间接证据,鉴定专家能够拥有的只能是概然性证据。谁出具的证据最具有高度概然性,谁的法律效益就高,就应被法庭采纳。
此时,如果想得到高度概然性证据,就需要有科学的手段和规范的程序。拿陶瓷鉴定来说,仪器检测当然必不可少,要有胎质、釉质的检测,和同时期物品进行对比分析;工艺特征则要多观察,如成型工艺、装饰工艺、装烧工艺等,都需要一再反复比较……鉴定工序应是一步步进行的,缺一个环节都不行,最后形成一个完备的鉴定报告书,而不只是鉴定的结论。
无论是哪位权威的专家或是机构出示的证书,如果只是对被鉴物品做出简单的赝品结论,并没有详细阐述所做结论的根据,从中根本看不出它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其鉴定方法也仅凭专家经验,那其实基本没有说服力。除此之外,所谓的“研讨会”就更不靠谱了。“权威”常常是要面子的,往往是一人发表意见,众人随声附和,这种鉴定程序本身就存在明显瑕疵,合理的鉴定其实应当是专家背靠背进行。
实际上,不只是毛晓沪案风波如此,今年还有一件“金缕玉衣”案,也是因为鉴定程序的不严谨,直接导致最后的结果失真。按照常规,玉石鉴定程序有大约30个步骤,如称重、收样、手摸、仪器检测等。要确定玉石的材质、成分和工艺,需要仪器检测,包括X光机、红外光谱、电子探针等大型仪器。但几位专家甚至没有打开玻璃柜,就隔着玻璃看了看,竟然就判断这“金缕玉衣”是真的,其结论自然不能让人信服。
如今,艺术品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成为其投资资金得以回报的保险箱。但艺术品作为投资产品的前提必须是真品,于是鉴定便是整个艺术品市场流通的关键环节,鉴定专家们也就成为了投资者眼中的“香饽饽”。然而,如今的现实是:同样的藏品,10个专家可以出具9个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让许多收藏爱好者一头雾水,也让鉴定专家深陷漩涡中。
通过今年这些有关鉴定的事件,收藏者其实可以看出:收藏艺术品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对鉴定的程序拥有起码的认知与判断。不然过分依赖某些专家的鉴定结果就会“竹篮打水一场空”。鉴定专家都已经为鉴定而招“祸”,普通的收藏者岂能不防“引火烧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