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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是为谁量身定做的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659
2012年11月20日,一个先前并不为人熟知的法律名词——“追续权”,被北京荣宝拍卖总经理刘尚勇喻为拍卖业的“夺命追魂枪”,并以微博的形式发布在网上,顿时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2012年11月20日,一个先前并不为人熟知的法律名词——“追续权”,被北京荣宝拍卖总经理刘尚勇喻为拍卖业的“夺命追魂枪”,并以微博的形式发布在网上,顿时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虽然,在刘尚勇的这条微博中,对“追续权”只是作了简单的描述:“美术、摄影、文稿实物转让后再流通转让仍分享收益的‘追续权’有可能变成市场的‘夺命追魂枪’而促使此类物品退离公开市场。”但由此引发的讨论已远不止停留在夺命追魂的凶险上。

    艺术家需要“追续权”的保护吗?

    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出现在近期基本完成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中国拍卖协会副秘书长赵勇向记者介绍说,今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7月6日,又公布了第二稿。“我们注意到,《著作权法》第一稿写入了‘追续权’,第二稿进一步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

    显然,完善后的第二稿,明确指向了艺术品拍卖,赵勇婉转地称“这就给拍卖从业者以及艺术市场其他相关参与者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如何认识这项新的权利?”而一向直言的刘尚勇则毫不客气地认为“这明显就是行业歧视。法律应该平等,不能仅仅因为拍卖交易公开,在实行‘追续权’过程中,相较其它交易形式具有可操作性,就专指向拍卖。”

    虽然专指拍卖的“追续权”逃脱不了“行业歧视”的嫌疑,但国际上最早实施“追续权”多少还是和拍卖有些关联。近期发表一系列关于“追续权”研究文章而颇具知名度的上海商学院副教授窦利梅在其一篇研究报告中写道:“DDS法(Droit de Suite,法语,意为right to follow)”首次提出是在1893年的法国,也就是艺术家“转售权”,实施的一个主要动力是艺术家和他们的继承人挣扎在财政危机的边缘,而艺术家们的作品却在拍卖行拍出创纪录的价格。一个广为流传的故事是:让·弗朗索瓦·米勒的作品在拍卖行屡创新高,而他的遗孀在巴黎街头以卖花生米为生。”

    而这个看似保护艺术家利益的“追续权”,能否适用于当下的中国,在记者的调查中发现,大多数人持反对意见。

    北京偏锋艺术空间负责人王新友认为,在当下的中国艺术品市场中,艺术家获得的利益往往是整个交易过程中最多的一部分,“有时甚至能达到80%,而在国外,这样的比率通常只有50%,况且,由于并不是所有艺术家都通过画廊出售作品,80%的利润又可以通过私下交易而免税。”因此,在王新友看来,解决艺术家合法纳税的问题,相较于“追续权”应该更需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刘尚勇也认为,目前如何向艺术家征税的难题还没有解决,“艺术家销售自己作品的合法权利都没有确立,就迈出第二步,不仅对于其他人是不公平的,而且艺术家通过‘追续权’追续的也是一个非法权利。”

    而另一方面,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也对“追续权”是否真的保障了艺术家的利益,进行了市场评估。赵勇副秘书长向记者介绍说,追续权实施的必要条件是艺术品市场基本成熟,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中市场流通率较高、价格稳固并且属于追续权范围内的艺术家不过百名,这些艺术家的生活完全不需要依靠“追续权”来得以保障。相反,真正需要扶持的其他绝大多数艺术家却可能会因为“追续权”的实施,降低了艺术品收藏者的购买热情(或选择私下交易),加大了艺术作品的推广难度,从而制约了这些基层艺术家的发展空间。

    “追续权”伤害了谁?

    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从表面上看,这是一项赋予大多数艺术家以新的权利的法条,但是实际上,却有可能损害到这些艺术家的实际利益。”

    于国富认为,目前提出追续权制度的时机并不成熟。“我国的《著作权法》在2010年已经有过大的修改,基本和国际看齐了,这次修法,实际因为‘追续权’等突破而超越了国际水准。”于国富解释说,纵观国际,虽然很多国家有追续权制度,但真正进入到实施层面的很少。“其实严格从法律推导来说,追续权制度不符合逻辑。从物权角度来讲,作品原件转售之后已经脱离作者了。《物权法》明确规定,财产所有人享有对财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除了应当依法纳税外,其他人不能再能艺术品的所有人索要收益。”

    于国富说,中国拍卖市场近几年发展迅速,多依靠拍卖公司的宣传,以及相关文化推手的不断努力,和艺术家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很大。这就有点像商品房的升值,主要与地段和大环境有关系,而与建筑商的建筑质量关系不大。如果追续权的逻辑成立,那么,开发商是不是也可以推动一个立法,要求购房人在房产涨价后向其支付升值收益呢?并且这个追续权制度一旦实施起来,不仅拍卖行,连艺术品持有人也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比如说一位艺术家的作品如果被转手7次,其中第2手和第7手通过拍卖行,从公开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从第2手到第7手增值100万元,按照追续权制度,作者有权从增值部分提取相应回报。但第6手到第7手是私下交易,差额可能只有10万元,而艺术家或者其继承人据以收取追续权费用的基数却是两次拍卖之间的差额100万元,那么这个委托人可能就因此赔钱。委托人丧失了通过拍卖这一公平公正公开方式转让艺术品的渠道,大规模的私下洽购就将出现,而这种线下洽购,又极有可能因为不公开而损害到买卖双方的利益,与此同时大量赝品也将混迹于市。

    窦莉梅也认为,当赝品被当作真品交易的时候。每一次的转售保护的是谁的权利?“若艺术家有良心,他不会接受赝品转售的版税的。若利欲熏心,艺术家会闭着眼睛接受赝品的版税。因为他本人以及这个艺术品交易市场无法规避赝品交易行为,他也只好这样同流合污。那么,转售权保护的是:赝品交易的合法化。”

    “追续权”是为谁量身定做的法?   

    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涛向记者介绍说,如果“追续权”一旦通过实施,将面临一系列的操作性问题。“比如,一场拍卖会后,艺术家及后人在拍卖公司前排队收钱。拍卖公司要建一个比招商还要大的部门来应付,因为已故艺术家子女众多,到底分给谁成为需要甄别的难题。这时,一定会有一个相应代理机构出现。”

    而这个相应的代理机构似乎才是“追续权”颇具深意的关注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向记者介绍说,“从条文上看,作者的‘追续权’是不得转让和放弃的,这和其他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的民事权利都不一样。”该法界人士猜测,“追续权”将很可能成为某些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直白地说,就是为该组织量身订做的。“因为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代艺术家及后人行使这个权利话,又可能会担心艺术家及后人万一和拍卖公司达成放弃权利的协议,那该组织就没有办法收这笔钱了,所以他们会连让你放弃都不允许。”该人士称,“我们已经有很坏的先例。比如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卡拉ok收费,然后委托一个商业公司去收费,据媒体报道收费中有50%的金额用作了管理费和开支,最终很多音乐制作人分到的钱很少,有人甚至都懒得去取。

    于国富也向记者介绍说,其他国家其实也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和我国的有很大不同。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有浓厚的官方背景,并且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里面规定任何申请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要“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也就导致一个门类只能成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预想,垄断下诞生的这个组织,“工作很轻松,只要将全国具有文物艺术品拍卖资格的公司罗列出来,然后挨个去收钱便是。”

    值得深思的是,有业内人士将“追续权”的弊端解释给相关制定部门时提出,一旦实施,结果可能会导致拍卖行业的全军覆没,而该部门则不以为然,他们认为“如果会导致全军覆没,为什么‘追续权’起源国法国的拍卖公司生意照样兴隆?”殊不知,首先法国没有真正实行“追续权”。其次,中国拍卖行业这些年的蓬勃发展,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宽松的政策环境,如果这样的环境一旦失去,艺术品交易将被迫转出内地。前段时间海关查税,导致两大拍卖行转战香港就是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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