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是在对已试行两年的《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工作方案(试行)》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出台的。
具体而言,对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尚未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毁案件及其他重大文物案件,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形式报告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并在3日内正式行文报国家文物局。
《办法》同时要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半年向国家文物局报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文物安全案件统计表》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统计表》。
国家文物局表示,将不定期对重大文物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定期进行年中和年度通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国家文物局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或者提出行政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