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的结识
两盗墓贼跑到工地打洞,被抓后游说老板“入伙”
2010年7月,因寻衅滋事打伤人处于取保候审中的六合人胡招富,和同为六合人的曾岭合作,在六合区马鞍镇胡家山买了一块土场。9月中下旬的一天,工地的工人抓到两个中年男子,手上拿着五六十厘米长的尖洋锹,还有长钢丝,在地上戳了很多洞洞。“你们是干什么的,跑到我工地上打那么多洞干什么”,胡招富见陌生人跑到自己地盘上到处乱转,心里很不爽。“大哥大哥,别动气”,见胡招富吹胡子瞪眼的凶样,其中一个瘦瘦的中年男子自我介绍说,他叫郑一标,另一个有点胖的外号叫“大头”,大名常发财,两人都是盗墓的。
原来,郑一标是六合区一个没什么正当职业的人,没事就在一些工地找找瓷片、铜钱,做点古玩生意。一两年前,郑一标在南艺古玩市场认识了做同样买卖的“大头”常发财,之后两人就常在一起干,到一些新开工的工地土场上转悠碰运气。去年8月底,郑打电话给常说,他发现潘家花园胡家山的土场,已经挖到黑土了,下面肯定有墓,喊他去看看。于是,常就和郑带了锹和钎子过去,在土场上面挖洞,结果没挖多久就被工地工人抓到了。而借此机缘,他们就认识了土场的老板胡招富。知道他们的身份后,胡招富也不说什么,心下却打起了利用两人挖文物发财的小算盘,“你们过几天再来看看吧。”互留了电话后,郑常两人就离开了。
野蛮的盗墓
开着挖掘机开墓,墓主头颅也被掏出
“老曾,我认识了两个盗墓的,他们说我们土场下面有好东西,过两天我喊他们来挖,你感不感兴趣啊?”郑常两人离开后,胡招富给曾岭打了个电话。曾岭得知后立即表示感兴趣,并让胡招富联系他们。三四天后,郑常两人接到了胡招富的电话,喊他们到工地上挖东西。这次挖掘,郑常两人挖到8个陶罐和一个大铜镜,这些物品随后被放在曾岭车上带走。去年11月2日晚,胡招富等人又开始挖墓。这次挖掘可谓兴师动众,除了曾岭、胡招富以及郑一标常发财,工地上的7个老少工人都被喊去了。之后,曾岭曾短暂离开现场,回来时又带了4个小伙子回来。这伙人有的开挖机,有的支太阳灯,活生生把个深藏地下千年的西汉古墓挖了出来。
墓顶挖开之后,曾岭胡招富等人发现大墓长宽都在4米左右,由四口棺材组成。接着,他们让挖机把一口棺材盖子钩开,用塑料桶把棺材里的水舀光,胡招富、常发财等在棺材里拿东西出来,有花瓶、陶鼎,还有漆器、洗脸盆等大量文物。掏东西的过程中,常发财指挥挖机又打开了其他三口棺材盖,在其中一口棺材里,常发财摸到了一把剑,还掏出了墓主人的骷髅头。这些物品,都被曾岭手下开车送到了家里。这次盗墓,把棺木破坏成了55片。事后据南京林业大学的鉴定,这些由楠木、梓木等珍贵木材制成的棺木,如果保存完好,将是十分珍贵的文物,而被破坏之后,就成为价值不高的一般文物。这些破碎的棺材板,被常发财联系的扬州人黄老板,以42000元的价格买走,钱被曾岭胡招富等人分掉。过了几天,胡招富到现场又发现了被雨水冲出来的一个铜镜,仅以100元的低价卖给了“大头”。 成功的破案
嫌犯逃到成都,发“鸡毛信”称要自首
这次盗墓后不久,内心不安的胡招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将盗掘古墓的经过全盘托出,曾岭等参与挖墓的人随后被抓获。在曾岭家搜查的过程中,警方除了文物,还发现了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一把。郑一标则逃到了四川省成都市,住在一个朋友家里。在成都期间,他看到南京媒体刊登了胡家山古墓被盗的消息,就找了个信封,画了三根鸡毛,发了一封“鸡毛信”到派出所,称要投案自首。而最终,还没等郑一标投案,赶到成都的南京警方就将其抓获。郑一标落网后,收购棺材板的黄老板也用车拖着棺材板,到六合警方处投案自首。黄老板说,他想开一家古琴厂,准备用这些楠木棺材板做高档一点的东西。
案件侦查终结后,省文物局委托南京市文物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文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经现场指认和考古考察,结合涉嫌盗墓文物鉴定,初步断定,被盗墓葬为西汉时期六合地区较高规格墓葬,墓葬及其随葬文物有着重要的历史与艺术价值。墓中随葬品应比较丰富。目前仅见陶瓷器、青铜器、漆器,未见玉器、金银器等物件。警方收缴的百余件文物中,有近70件国家三级文物,有近20件为国家二级文物,而按照国家文物法的规定,三级以上均为国家珍贵文物。
今年11月18日,南京六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曾岭、郑一标、胡招富、常发财4名主犯,以及郭发、朱骏等6名从犯,被控犯有盗掘古墓罪,而扬州的黄老板则被控犯有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除此之外,曾岭因家中私藏火药枪,还被控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而胡招富去年3月份的寻衅滋事也被一并列入指控罪名之中。
应有的下场
10名嫌犯全部定刑,主犯被判11年
庭审中,曾岭的辩护人提出,曾岭在盗墓前并不认识专业盗墓人郑一标和常发财,而是经胡招富的介绍才认识他们,且其没有进行任何盗掘古墓葬的准备工作。所以,曾岭是从犯,而不是主犯,应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岭于2010年11月2日夜间接到胡招富通知后,通知了同案人员到盗掘现场,并安排分工,还指挥同案其他人员将盗掘的文物送往其住处,并非是被动参与,不能采纳其系从犯的意见。而对于郑一标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郑一标在盗掘古墓葬之前即与常发财前往盗掘地点勘查,并和曾岭、胡招富等人共同实施了盗掘活动,具有盗掘古墓葬的积极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主要实行行为,其并非被胁迫。郑一标在归案前虽然写信表达了投案意向,但其并没有向司法机关投案的具体行为,其是在外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最终,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曾岭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盗掘古墓罪,判处郑一标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判处常发财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盗掘古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胡招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8万元。此外,郭发等6人也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四年六个月到三年缓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收购棺材板的黄老板,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涉案文物依法予以追缴。